“这次反腐呈高压态势,全链条反腐,不是躲过这阵就安然无事,因为大环境体系执法和执法的严谨能力都已经发生改变,不能再有侥幸心理,企业要做的就是合规经营,净化医疗环境,也有助于推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8月7日,米墨MIMO平台创始人、原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脑科医院院长常崇旺指出。
近日,随着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视频会议的召开,一场针对医药行业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的反腐风暴正式拉开序幕。由于此次集中整治明确指向医药领域生产、供应、销售、使用、报销等重点环节和“关键少数”,医药企业因此成为反腐的“风暴眼”。
8月8日,博思雅CEO王颖向记者表示,目前已经有几十个协会上百场会议暂停或取消,多个专家群开始解散,多家药企医药代表开始进入放假模式,此次反腐真正是各部门形成了联动,力度空前,而且随着中央及地方整治行动的落地,对行贿受贿方的惩治也开始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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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集中整治,因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介入更引人关注。7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召开动员会,部署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开展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会议。会议要求,加大执纪执法力度,紧盯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医药领域腐败案件,形成声势震慑。
8月7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发布《深度关注 | 精准惩治单位行贿》一文,剑指单位行贿问题,其中医疗卫生领域被点名。文章表示,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当前,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营造和弘扬崇尚廉洁、抵制腐败的良好风尚,必须严肃查处单位行贿。其中提到,准确区分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必须结合单位性质、组织管理机制、行贿资金来源、犯罪收益归属等综合判断。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将单位行贿罪刑罚由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罚,修改为两档刑罚,进一步规范行贿犯罪行为的区分认定及量罪定刑,这将从源头解决单位行贿惩处力度不足问题。
对于此次集中整治,常崇旺指出,此次反腐不是运动,而是一场革命,是对医药产业的最后一锤革命,未来也将真正回归医疗本质。“对于企业,当下既不能盲目的过度恐慌,也不要做不该有的规避性动作。基本原则是企业内部要形成合规的控制和采购规范体系,进行合规化改造是一个基础,也是必须要完成的,未来的营销体系也是在合规之下构建。”
关键少数
7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召开动员会指出,深入开展医药行业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的系统治理。加大执纪执法力度,紧盯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医药领域腐败案件,形成声势震慑。而医药领域整治腐败的”关键少数“或者腐败典型,不仅仅是相关医院管理层,还有大批药械购销流通环节的企业及个人。医药行业的营销成本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导致一些销售费用异常,大幅超过行业平均甚至超过营业收入。当前医疗行业行贿手段呈现隐蔽化、多样化、复杂化等特点,如部分医药企业通过会议费、推广费、讲课费、咨询费等方式,向医生输送不当利益,涉及定制式招投标、规避式委托采购等方式。
在近日中国人口学会举行的首届“健康战略传播学术年会”上,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首都医科大学兼职教授郑雪倩介绍了受国家卫健委委托开展的一项课题,通过梳理2013年-2022年的2900多例医药领域的行贿受贿类案件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医疗器械领域的腐败案件最多,占比达到40%;其次是药品领域,占比约30%。医疗耗材近20%,还有一些和医保基金、医院基建相关的案件。从受贿案件显示的关键环节来看,决策环节的行为占比达到40%,医械使用环节的受贿将近36%,采购环节占到10%。
从以上案例统计情况来看,医疗器械、药品、耗材等领域成为腐败重灾区,而这些领域都与药械生产企业联系密切。7月5日,卫宁健康发布公告,证实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某7月1日被广东茂名市监察委员会实施留置措施。此前,有裁判文书显示,周某在公司上市发行审核表决前夕存在贿赂发审委委员的行为。
同时,据多地纪检监察机关通报,近期多名药械公司股东、经理因涉嫌行贿受到处置:广西贺州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黄某某涉嫌行贿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广西钦州浦北县医药公司原经理容某华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被移交纪委监委,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等。
与此同时,医药企业巨额的销售费用也逐渐成为监管层重点关注的领域,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无论是未上市企业的IPO审核还是已上市企业年报问询,医药企业销售费用成为交易所重点“关照”的领域。去年折戟创业板的倍特药业就是在IPO审核期间因大额业务推广费而受到广泛质疑,据招股书公开数据显示,2017年至2020年的前三季度,倍特药业的销售费用分别为4.17亿元、13.87亿元、18.34亿元和14.84亿元,其中业务推广费分别达3.51亿、12.75亿、17.08亿和13.75亿,业务推广费在销售费用中的占比一直维持在90%左右,分别为84.23%、91.92%、93.11%、92.66%。
对此,监管层先后进行了两轮问询最终发现了其中的问题,2022年10月31日,中国证监会公告,经查,发现倍特药业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部分业务推广费原始凭证异常,事后补充业务推广费原始凭证或替换、移除异常原始凭证,部分销售推广活动未真实开展,对保存大量推广服务商公章扫描件的原因无法提供合理解释,业务推广费相关内部控制不健全等问题。倍特药业的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及两位保代因在保荐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未发现发行人存在部分业务推广费原始凭证异常,事后补充业务推广费原始凭证或替换、移除异常原始凭证,部分销售推广活动未真实开展,对保存大量推广服务商公章扫描件的原因无法提供合理解释,业务推广费相关内部控制不健全等问题一同吃下证监会的监管罚单。
除此之外,监管层还对已上市医药公司的销售费用进行重点关注,据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上半年,已有贵州百灵、未名生物、四环生物、亚太药业等6家医药类上市公司收到深交所的年报问询函,问询函中均对上市公司销售费用科目进行重点问询,要求上市公司结合公司现有业务模式、销售政策、销售渠道、市场推广形式及内容、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公司销售费用率持续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要求说明公司进行市场运营等营销活动相关费用支出申请、审批流程及负责人,公司是否制定了相关内部控制措施并有效执行,公司确保大额销售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的措施,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费用支出违规的风险。
精准惩治
多位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反腐力度空前,而且监管层还在紧锣密鼓制定执法方案和执法手段。
7月25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这次提请初次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在行贿罪规定中增加一款规定:对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等六类情形从重处罚。同时,行贿罪的量罪定刑一并迎来重大调整,草案将单位行贿罪刑罚由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罚,修改为两档刑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此,《深度关注 | 精准惩治单位行贿》一文指出,“实践中,单位行贿案件较多,与个人行贿相比法定刑相差悬殊。一些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规避处罚,导致案件处理不平衡,惩处力度不足。”因此要在行贿犯罪行为的区分认定及量罪定刑上提出进一步规范。
一位业内资深律师向记者指出,这两项在行贿罪区分认定及量罪定刑上的关键调整,量罪定刑的细化成为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举措。
与一般行贿案件相比,单位行贿的危害更大。单位行贿破坏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营商环境,进而破坏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在上述文中,台州市纪委监委第五审查调查室主任何朝晖指出,单位行贿通常以单位名义、按一定规则、以回扣和手续费等形式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相关费用必然会转嫁到产品上,增加其销售采购成本;浙江省江山市纪委监委第一纪检监察室干部程方圆举例称,某医药公司长期给予合作医院的某些人回扣,就会抬高药品价格,最终将负担转嫁给患者。
长期以来,一些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导致案件处理不平衡,惩处力度不足,另一方面,部分企业通过推诿、甩锅到个人身上来规避处罚,导致行贿受贿屡禁不止。因此,强调要准确区分单位行贿罪与个人行贿罪。如何区分个人行贿和单位行贿?扬州市邗江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杨海港表示,实践中,一般从行贿意志形成的过程、行贿款出处、利益归属三方面进行判断。
文章特别指出,单位行贿行为多见于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等“三集”领域,如工程建设、资源开发、医疗卫生、金融等领域。就单位行贿罪与个人行贿罪的具体区分上,仅仅查明权钱交易的事实是不够的,必须结合单位性质、组织管理机制、行贿资金来源、犯罪收益归属等进行综合判断。
“防止单位行贿行为发生,关键要做好查办、治理、教育三方面的工作,让各单位不敢行贿、不能行贿、不想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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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剑指“单位行贿”,医疗卫生成精准惩治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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