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地吐痰、临街吊挂等五类情形“首违不罚”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城市管理能力和水平,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江西省城市市容环卫首违不罚指导清单》,明确对城市市容环卫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在限期内改正或自行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五类情形免罚。
江西省城市市容环卫“首违不罚”指导清单:
【资料图】
1.处罚事项:对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和碎玻璃等废弃物的处罚
适用条件: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或自行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法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和碎玻璃等废弃物的,罚款1元至5元。”
2.处罚事项:对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罚
适用条件: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或自行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法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五)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罚款2元至10元。”
3.处罚事项:对流动摊点的经营者未按规定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的处罚
适用条件: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或自行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法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七)流动摊点的经营者未按规定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的,罚款10元至50元。”
4.处罚事项: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适用条件: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或自行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法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八)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罚款10元至50元。”
5.处罚事项:对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凡在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处罚
适用条件: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或自行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法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凡在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10元至50元的罚款。”(王纪洪 南昌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吴跃强)
标签: 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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